解决就业问题的途径
8.3.3 解决就业问题的途径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把扩大就业放到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在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创造就业机会,总体上保持了就业形势的稳定。按照“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解决好就业难问题,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是完全可能的。党的十七大对“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作出了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
1.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就是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循环。“积极”的就业政策是相对于“消极”而言。“消极”的就业政策主要是指,向失业者支付失业保险金、给失去工作的生活困难群体最低生活保障。而“积极”的就业政策,主要是向失业者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对参加培训或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实行鼓励和补贴措施。前者主要是对失业者进行生活救助而不会增加就业岗位,这种政策需要以强大的经济实力做后盾,而且会对失业者重新就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后者主要是通过增加就业岗位和对劳动力培训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以及鼓励和促进个人创业的政策。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和再就业还是主要依靠市场调节。政府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鼓励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增加。但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主导性作用,或者说基础性作用。要把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和政府的促进作用很好地结合起来,这是解决我国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的正确选择。
扩大就业,必须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近年来,中国实现了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在此基础上,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在产业类型上,稳步发展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空间也随之拓展,2亿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了向非农领域的转移。在经济类型上,鼓励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通过打破市场垄断,简化审批手续,放宽投资领域,使民营经济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也成为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近年来,个体、私营企业年均增加就业岗位500~600万个,占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一半以上。在企业规模上,注重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促就业活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发挥创业的倍增效应。在就业方式上,鼓励引导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
2.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摆到就业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报告中提出的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就是以促进自主创业为主要途径来带动就业增长。
我国的劳动力过剩并不是绝对的,关键是中国缺乏创业者。因此,当前就业工作的首要问题,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通过推动创业来促进就业。这是促进就业的一条主干道,也是解决我国当前就业问题的主攻方向。自主创业带来的不仅仅是个人的财富增长,更重要的是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千千万万的就业机会。不仅如此,自主创业还为整个国家的科技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注入了活力。
近年来,由于经济结构的升级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我国经济增长吸纳劳动力的作用有所减弱,“九五”时期国内生产总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能带动90多万人就业,“十五”时期下降到仅能带动80多万人就业。因此,在当前的经济结构下,即使保持同样的发展速度,仅仅依靠经济增长来扩大就业显然是不够的。劳动者在创业的时候,不但解决了自己的就业问题,还可以通过合伙创业、组建公司等方式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创业主体。实践证明,在目前我国的经济结构下,一个职工创业一般可以带动五个职工实现就业。
为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一方面,要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政府要从鼓励劳动者创业出发,在税费征收、小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创业者提供更多的方便,降低创业门槛,减少创业成本和风险,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要加快制定面向全体城乡创业者的优惠政策,扩大扶持创业的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全体劳动者就业观念的教育,提高对创业的重要性认识,增强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深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越来越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劳动者要主动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的趋势,通过劳务派遣、家政服务、承揽大公司的外包业务等多种形式,或实现就业,或组建公司去创业。
3.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培训是就业的“加油站”。现阶段结构性失业问题比较突出,关键在于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而提高就业能力关键要靠培训。
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不仅是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从而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适应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需要,更是将人口压力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从而提升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推动技能劳动者培养。加快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导、行业配合、学校参与、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格局;通过职业培训,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有针对性地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职业转换能力。继续推动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培训工作,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加大对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力度,增强其专项技能和城市生存发展能力;对已经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技能人才的评价、选拔和激励。
4.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主要通过市场的双向选择实现就业,政府要为劳动者提供一个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就业市场。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化户籍、劳动就业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人员流动政策,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整合市场资源,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完善人员流动政策,按照方便、快捷、公正的原则,消除市场的体制性障碍,特别是要从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消除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一切歧视,为他们提供公平公正的就业服务。加快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大力开展人本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发展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和社会化服务组织。
5.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
在经济体制改革、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对于就业困难群体更需要伸出关爱之手,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弥补市场缺陷的基本职能,对就业困难群众实施特殊的扶持政策。
2008年,国家又实施了《就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就业援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6.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党和政府关心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
高等院校教育必须注重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以适应未来就业的形势和要求。要广泛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要指导高职院校把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作为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有效措施,对需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相关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组织专场职业技能鉴定,教育部门应积极配合,努力使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专业80%以上的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支持,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地域范围和数量,组织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参加见习;鼓励企业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要大力推进高校就业指导课程和队伍建设,将就业指导课程切实纳入高校教学计划。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主动开展公益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就业招聘活动。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加强离校后的就业服务。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以多种形式开展创业教育,大力倡导创业精神,培养创业能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努力营造“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制度化环境,在全社会推广“行行可建功、处处可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
7.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依法建立规范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准确把握和谐劳动关系的内涵和核心,努力实现“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这个新型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基本健全,调整体制、制度和机制比较完善,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和运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诉求渠道畅通,劳动纠纷依法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劳动关系调整要按照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建立起相互理解、信任、合作的关系,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劳动者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企业效益稳步提高,劳动者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实现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互赢;通过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经济稳步增长、社会稳定祥和。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一直非常重视。特别是从1994年以来,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础、以有关配套法律为骨干、以其他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较为健全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奠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基础。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的说是好的,是向着稳定和谐方向发展的。但也要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争议、劳动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引起社会各方面关注,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当前较为突出的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并从上到下建立了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全面部署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2003年以来,结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加大对恶意欠薪、伤害讨薪人员、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措施,大规模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得到遏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在农民工集中的社区普遍设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和人民调解等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同时,结合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条件逐步改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加快;农民工就业环境不断改善,全面取消了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卫生防疫、文化生活和居住环境等相关公共服务工作逐步改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健全,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