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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管理需要做到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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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管理需要做到哪些

    

    1.员工关系的定义

    员工关系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员工关系经常与“雇佣关系”(Employment relations) 、“雇主-雇员关系” (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产业关系(Industrial relations),以及劳动关系(Labor relations)等概念混合使用;而狭义的员工关系是将其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工作或管理职能,即表现为企业或管理者与其内部员工之间的关系。我们在本书中的观点,都是基于狭义的员工关系定义。

    国外的很多学者,都对员工关系做了界定。Brewster (1989)将员工关系定义为员工与组织、管理者以及组织与相关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他强调员工关系受工作环境的影响,良好的员工关系来源于管理层的意识与和谐的劳资关系。而另一位学者Rollinson(1993)则认为,员工关系是一种组织与员工之间关系的研究,包括雇主或管理者跟员工间全面性的沟通与互动,以及彼此调整相互需求的过程。他强调员工关系中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沟通与互动,企业内人力资源管理的情况和宏观环境影响员工关系的过程与结果。

    我国学者程延园提出,员工关系的基本含义,是指管理方与员工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利关系的总和,并受到一定社会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它强调以员工为主体和出发点的企业内部关系,注重个体层次上的关系和交流,是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提出的一个取代劳资关系的概念,注重和谐与合作是这一概念所蕴含的精神。

    2.员工关系的特点

    员工关系具有以下四个特性:

    (1)个别性与集体性。

    员工与管理者的关系,可分为个别员工关系与集体员工关系。个别员工关系,是指个别员工与管理方之间的关系,主要特点是个别员工在从属的地位上提供职业性劳动,管理方给付报酬的关系。集体员工关系,则是员工的团体,如工会,为维持或提高员工劳动条件与管理方之间的互动关系。

    (2)平等性与不平等性。

    以劳动换取报酬,处于从属地位提供职业性劳动,是员工的主要义务。员工在劳动过程中有服从管理方指示的义务,从这一点讲,员工关系有其不平等的一面。但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与管理方就劳动条件协商时,并不存在从属地位关系,即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劳动条件的维持或提高与管理方协商时,也无服从的义务,这是员工关系平等性的一面。

    (3)对等性与非对等性。

    就员工关系双方相互间应履行的义务而言,具有对等性与非对等性之别。所谓对等性义务,是指一方没有履行某一义务时,他方可以免除另一相对义务的履行。所谓非对等性义务,则是指一方即使没有履行某一相对义务,他方仍不能免除履行另一义务。如员工提供劳动与管理方支付劳动报酬之间具有对等性;但员工提供劳动与管理方的照顾义务、员工的忠实义务与雇主的报酬给付,以及员工的忠实义务与雇主的照顾义务之间则均无对等性。对等性义务属于双方利益的相互交换,而非对等性义务则属于伦理上的要求。

    (4)经济性、法律性与社会性。

    员工通过提供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和福利,体现了员工关系的经济性,在员工关系中含有经济要素。同时,员工关系在法律上是通过劳动契约的形式表现的,员工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从工作中获得作为人所拥有的体面、尊严、归属感、成就感和满足,其经济要素和身份要素同时并存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不过在这些要素中,以身份要素为员工关系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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